《本溪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7月1日实施

日,《本溪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本溪市保护域内山体的工作,实现了由外围向核心主城区推进。

《条例》规定,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修复、损害担责的原则,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分级保护。将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条例》实施后,本溪市中心城区内山体将根据区域位置、生态功能、文化价值、城市景观、公园绿地等要素,划分为一级、二级两级保护。市、区政府根据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边界标识,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门对山体周边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开发建设应当与周围山体景观、自然风貌相协调。中心城区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工作将本着“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修复治理。

《条例》提出,建立山体保护工作责任制与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山体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山体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山体保护协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破坏中心城区山体的违法行为。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责令修复。对毁林开荒、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坚决予以处罚。

(丛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