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楼梯间“不定时炸弹”?广东立法之后 情况不一样了
3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禁止在楼梯间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其充电,对拒不改正的单位最多处罚5000元、个人最多处罚1000元。
不少电动自行车就像埋在小区楼梯间里的“不定时炸弹”,其安全问题确实让业主忧心,万一哪天出事,通道被火焰浓烟封堵,楼上住户怎么办?这可不是杞人之忧。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在2021年全国已发生的9525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中,广东占比超过12%。可见,入户充电、人车同屋,安全风险肉眼可见。
面对电动自行车数量在激增、安全风险在加大,很多小区都面临同样的尴尬:业主去物业投诉,要他们出面管一管,他们颇感为难,“先礼”——口头通知、张贴告示根本不管用,一些车主装作看不见,照停不误,物业奈何他们不得;“后兵”——物业来硬的又不够有底气,强行将车搬走,容易与业主产生摩擦,万一损坏业主财产,还可能要赔人家。于是,在很多小区里,业主、物业、车主三方之间,经常发生拉锯战,导致安全风险没有降低,邻里矛盾却在增加。
立法之后,情况也许就不一样了。首先,让车主明白。自己将电动自行车在楼梯间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地方停放、充电,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话要被罚款。自觉一点的车主,就可能主动告别老习惯;就算不自觉的车主,面对物业管理,自己理亏在先,自然也少了几分硬气。其次,为物业撑腰。有法规和没有法规,在有作为的物业眼中,情况大不相同。有了法规,少了顾忌,他们的腰杆也硬了,想管的话,就可以管起来、管得好。显然,立法者也考虑到法规的执行性问题,指定由物业来执行,物业拒绝履行职责的话,也有相应惩戒措施,最高可罚5万元。
法规还有3个月就“落地”,能否“生根”是关键。在我看来,有一点是法规实施前要干的,那就是相关部门要深入到社区、小区,加大宣传解读力度,让小区居民家喻户晓,也让电动自行车主有一个心理准备。还有一点是法规实施之后要干的,那就是公安消防部门、街道居委会等部门,要督促、帮助小区物业履行职责。遇上个别固执的车主,单靠物业力量是搞不定的,必须有基层工作人员介入,尤其是执法人员。多方共同维护法规尊严,共建共治才能还小区一个安全空间。(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