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发改委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主要支持的口岸范围是,已经国务院批准新开放、扩大开放的对外开放口岸,以及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和国家口岸办年度审理计划并已由中央编办出具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的待开放对外开放口岸。

专项支持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根据《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为:(一)对于东部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60%;(二)对于中部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70%;(三)对于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含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80%;(四)对于西藏、南疆四地州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100%;(五)对于直接服务于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重要节点的口岸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可适当提高(5 个百分点以内)。

国家发改委官网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