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由政府预算统筹安排,统筹层级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级相协调。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同时,长期护理资金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或者额度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对提出长期护理需求申请的参保人员,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护理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护理服务。

职工、城乡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重复参保。在支付范围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同时也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和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支出。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张春晓)